民法典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定义
民法典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定义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无力偿还债务指的是债务人因资金周转困难、财产状况恶化等原因,在债务到期时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、时间和金额归还债务。
就是,一个人借了钱,但是因为各种原因,比如钱都投进去了、生意赔了、生病了等等,导致他到了还款的日子却拿不出钱来还,那么就可以说他“无力偿还债务”了。
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,有的人因为一时的资金周转问题,遇到了意外情况,导致自己借来的钱还不上,这时候,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需要协商解决办法,比如延期还款、分期还款等等。
协商不成,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催收,不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债权人也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,不能太过分,债务人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还款了,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债务人还款了。
“无力偿还债务”就是指债务人因为各种原因,到了还款的时候却还不上钱,这种情况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协商解决,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,不过,不管怎么处理,都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不能太过分。